四男子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 遥控“盗号”牟利超十万
作者:深度技术员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5-20 10:22

       电脑未被人动过,账号未告知他人,怎么账户里的“财产”不见了?记者昨日从芜湖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他们办理的一起的案件中,几名被告人用将“木马”病毒程序植入他人电脑的方式,遥控“盗号”牟利,非法所得超过10万元,200多台电脑成了”受害者”。

2011年5月前后,90后男子张某某伙同程某、熊某(均已科刑)及唐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武昌区的租住房内,共同出资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实施盗窃游戏玩家账号的犯罪行为。四人商定,赚钱后,作为“主力”的张某某可分得50%,另外三人共得50%。

在具体的作案过程中,张某某从郑某(已科刑)处购买了“木马”病毒程序,该程序能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并能未经授权而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

后来,张某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与安徽中球网络科技公司“7080游戏网站”相似的域名,模仿制作该公司相同的网站主页,再将购买的“木马”程序捆绑在游戏客户端上供网络用户下载,当网络用户下载并运行该程序后,用户电脑即被张某某等人远程控制。

张某某等人通过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盗取网络用户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财产,然后设法将这些虚拟财产变现,违法所得约10万余元。2011年10月21日,程某被警方抓获时,其正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超过200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某落网后,熊某及唐某也被警方抓获。听闻风声的张某某为逃避惩罚,选择了跑路。2012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案后被移交给芜湖县警方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程某、熊某等人利用“木马”程序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方和所起的作用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这类案件,记者昨天专门采访了在芜湖市某单位从事网络维护的章先生,他说,对于广大计算机用户而言,他们在上网过程中,首先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其次在打开某一个网站时,最好先核实下该网站域名是否属“官方域名”。

“很重要的一点,电脑里一定要安装安全软件,并定期给电脑进行杀毒处理。”章先生说,此外,在面对一些发来的可疑文件,一定不要擅自打开,特别是未知的文件(如“.exe”可执行文件及其它未知格式的文件)等。

记者 饶剑 文 罗成 制图

原标题: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 四男子遥控“盗号”牟利